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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记者 陈志茹 通讯员 晏汉金
掌上咸宁报道
8月8日,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,因全省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(以下简称:新基数标准)暂未出台,根据省医保局统一安排,该局于7月10日出台灵活就业职工临时性缴费政策。
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:新基数标准出台前,灵活就业人员须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,缴费标准为460元/月,待新基数标准公布后,从次月起终止按月缴纳,启动年度一次性预缴功能。
缴费时间从2023年7月起,灵活就业职工应在每月月底前完成当月医疗保险缴费,确保及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。
缴费渠道: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费有线上和线下两个渠道。线上通过“鄂汇办”“楚税通”两款手机APP缴纳。线下通过各级医保服务窗口开核定单到税务部门协议代征银行缴纳,税务部门暂未开通协议银行直缴功能。
待遇享受方面,连续缴费的灵活就业职工(2023年7月前连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)2023年9月底前完成2023年7-9月医疗保险费补缴的,基金按规定支付欠缴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。欠缴期间由参保人先行垫付的合规医疗费用,待医疗保险费补缴到账后,提供结算票据原件、费用清单、处方和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医保服务窗口报销。医保经办机构识别到参保人9月底前缴费到账信息,及时做白名单落实相关待遇。
据悉,以上待遇享受政策为临时性政策,从2023年10月起终止执行。2023年7月以后(含7月)新参保和2023年7月前连续缴费不满3个月的灵活就业职工缴纳2023年7-9月医保费,按咸政办发〔2022〕3号文件规定享受待遇。
责编:王苒宇
编审:向东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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