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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打造“文明、规范、有温度”的执法环境,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行为实行包容审慎监管,给予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,促进企业提高守法意识,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。近日,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违反辐射管理规定类不予处罚案。
今年5月8日,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市中心医院现场检查,查阅医院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《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》《放射性物质运输货包辐射水平及表面污染检测证明书》及放射性药品台账,发现该院2022年超出审批活度转让放射性药品Mo-99(Tc-99m)。市中心医院超出审批活度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行为违反了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第二十条第一款“转让放射性同位素,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”的规定。依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第五十二条,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改正并处罚款。
鉴于该医院超出审批活度转让放射性药品问题,已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增加放射性药品Mo-99(Tc-99m)的转让活度并获得批准。且大连市中心医院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,此次已及时完成整改,未造成环境影响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和《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》相关规定,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。
半岛晨报、39度视频记者李社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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